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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帖]荒谬的深圳计生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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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帖]荒谬的深圳计生条例草案   
lumo





头衔: 海归中尉
声望: 学员

加入时间: 2007/01/05
文章: 106

海归分: 6457





文章标题: [转帖]荒谬的深圳计生条例草案 (1962 reads)      时间: 2012-5-02 周三, 18:25   

作者:lumo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荒谬的深圳计生条例草案

何亚福

4月30日《人口导报》报道:最近,《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一些新规定剑指计生管理难题,引发社会热议。

看了这篇报道对《条例草案》内容的介绍后,我感到《条例草案》多处内容荒谬,并且涉嫌违法,下面举两个例子:

其一,《条例草案》中规定,出租屋业主如果将房屋出租给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认定的超生人员的,将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两千元罚款。

我认为,这条规定是很荒谬的,因为出租屋业主(房东)不可能完全了解租客的生育信息。房东既不可能知道租客已经有多少个孩子(因为外来租客可能把孩子留在农村),也不可能知道租客在出租屋居住期间是否怀孕。难道房东有权每季度对租客进行“查环查孕”?退一步来说,即使房东知道租客怀孕了,也未必知道租客所怀的胎儿是否第一胎或是否符合计生政策。况且,这条规定实质上是封建社会“株连”式执法的翻版。按照这种“株连”逻辑,难道雇员“超生”,就要罚雇主?计生委说:“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既然对“超生”者尚且不能罚款,那怎么反而要罚房东的款?

其二,《条例草案》对超生子女的入户问题进行了立法规范。2006年起深圳开始实行入户审查计划生育证明的规定,要求政策外生育的须在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方可办理入户,此举使深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从2007年的64.5%提高到2009年的94.1%。在条例中,该规定被以立法形式明确,并设立专章进行规定。

我认为,这条规定涉嫌违法。《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宪法》和《国籍法》并不区分是否“超生”,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不能作为不给“超生”孩子入户的理由。虽然现在很多地方都存在这种现象----如果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超生”孩子就不能上户口----但大多数地区只是把这种做法作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或“潜规则”),而《条例草案》则明目张胆地把这种做法堂而皇之地加以明文规定。

早在2008年5月,福建省公安厅、人口计生委、卫生厅、民政厅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规定:“能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或程序。”并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怎么在这方面反而落在福建省的后面?

可能有人要说:“深圳市人口太多,有必要严抓计划生育。”下面看看香港与深圳的人口对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深圳常住人口为1036万人,香港人口为709万。深圳面积约相当于香港面积的两倍,可见香港的人口密度比深圳更高,但香港政府现在并不限制香港人的生育。

我查了有关资料显示,深圳市的前身宝安县面积2020平方公里,人口仅有31万。现在深圳人口达到一千多万,与其前身宝安县相比,人口增加了三十多倍。根据计划生育理论,现在深圳的人均自然资源比1979年时大大减少了,那么,今天的深圳应该比1979年更贫穷才对。事实如何呢?2012年1月9日《南方日报》报道:“去年深圳GDP首破1.1万亿元,人均收入3.36万元。”虽然我认为GDP和人均收入的数据可能存在一些“水分”,但深圳现在比1979年富裕得多,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在这个事实面前,计划生育理论显得非常荒谬。

计划生育理论本来就是荒谬的,《条例草案》则更加荒谬。幸好,《条例草案》只是草案,还不是最后定稿的正式条例。希望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能够删除这些荒谬的条文。当然,我认为,人口与计生条例本来就没有必要制定,如果一定要制定这种条例,也只应保障公民的生育权,而不应限制公民的生育权。

作者:lumo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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