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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米兰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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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兰达规则   
山东斯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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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准将

头衔: 海归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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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性别:女年龄: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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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米兰达规则 (1742 reads)      时间: 2010-5-16 周日, 21:07   

作者:山东斯汀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的观众大概都会纳闷,这亨特警官真是不嫌累得慌,每次历尽千难万险抓获嫌犯时,总是不厌其烦地告诉人家:“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亨特警官这段台词实在令人费解,犯罪嫌犯竟然还有权保持沉默,拒绝警官的审讯,这嫌犯岂不是白抓吗?

  在真实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没向嫌犯罗唆这段台词,或者只说了前两句,嫌累得慌没提后两句,那么这嫌犯可能真就是白抓了。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宪法条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有人会问,搞错了吧?既然有权保持沉默,那为什么莫尼卡·莱温斯基和克林顿都招了呢?根据美国法律,有时政府或国会为了换取一个人提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罪行的证词,可以保证不用他的供词对他本人起诉。在克林顿“拉链门”一案中,为了得到莱温斯基的真实口供去起诉克林顿,特别检察官就给了她这种豁免权。而面对莱温斯基的供词和裙子上的污点,克林顿只得采用钻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词游戏的损招,招出他与莱温斯基只有“不适当关系”,逃避向联邦大陪审团作伪证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犯的供词纯粹属于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引用的。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自己。第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如果嫌犯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他指定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的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有关,而规则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作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人所共知,金钱不是万能的,可请律师辩护,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

  1961年,一个中年穷汉,名叫克拉伦斯·伊尔·吉迪恩,因涉嫌闯入一家弹子房盗窃在佛罗里达州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虽然坚称自己无罪,结果还是被判了5年徒刑。吉迪恩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并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者申诉书”,为自己鸣冤叫屈,声称自己因贫困而被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力。这伙计在申诉书中使用了很多刚学来的法律术语,写得有理有据,头头是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他的申诉。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吉迪恩遂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大多数都获得释放。

  美国法律给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更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规还要多。那些是非混淆的辩护律师,精于钻法律的漏洞;再加上引起极大争议的陪审团制度,使美国的司法制度常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暴力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绝大多数美国人希望政府采取非常手段,从重从快打击暴力犯罪。可美国最高法院却好像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最高法院里的大法官们是不是都有点儿毛病啊?

  您说对了,美国最高法院有几位自由派大法官的确有毛病,而且病根儿渊远流长。

  在美国历史和文化的深处,深藏着对官府的不信任以及对法官和警察老爷滥用权力的极度恐惧。熟悉历史的人知道,美国人的祖辈当年在欧洲大陆饱受封建专制的迫害,离家出走来到新大陆后,再也容忍不了骑在百姓头上横行霸道的专制政府,操起家伙儿就跟英王的军队开打。美国的天下,是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打出来的。但美国的长治久安,却是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佛逊和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思考出来的。托马斯·杰佛逊当年主持起草了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詹姆斯·麦迪逊则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

  什么是宪法,用句土得掉渣儿的话来解释,宪法就是管政府的法。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为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都有权。而权力会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说白了吧,因为手握大权,所以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有可能全都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是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所以,法律要管的,首先应当是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其次才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所谓加强法治,首先就是要从制度上约束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的权力和行为。人类历史已经证明,官府和警察干坏事的本事,绝对要比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大得多。纳粹德国没费啥劲儿就屠杀了600万犹太人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想当年,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很多约束政府的基本原则,比如天赋人权、人民主权、限权政府、三权分立和制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制军队、代议制、联邦制等。但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这些原则很多都是虚的。比如,如果没有言论、出版自由和新闻监督,三权分立实际上仍然很难防止官官相护、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天赋人权、限权政府可以侃得天花乱坠、唾沫星子乱溅,可是,如果执政党中的野心家和贪官污吏滥用权力,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暗中勾结,编造出一堆罪名,把在野党的头头脑脑和控告官府的草民百姓打入黑牢、刑讯逼供、秘密审判、残酷迫害,你是一点儿辙也没有。一句话,如果没有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宪法中的高调和好词儿,全是白扯。

  美国的开国先贤对当时宪法中的毛病当然心如明镜。1791年,开国先贤一口气给美国宪法增加了十条修正案,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和宗教自由,允许草民百姓拥有武器,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两次受审,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被告人享有迅速、公开、公正的审判和得到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力,刑事案件和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民事诉讼由陪审团审理,不得对公民进行无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对犯人施加残酷的惩罚等。美国宪法的头十条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权力制衡权利,以权力限制权力,用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保障公民免遭官府胡作非为和司法腐败之害的方法,逐渐确立新闻监督权和民权,制衡和约束政府的官权,形成立法、执法、司法、新闻监督和民权的五权分立与相互制衡。这种精心设计的权力制衡结构,有效地抑制了政府滥用权力的弊病。当然,美国宪法在当时只保护了白人和有钱人的人权。但不管咋地,它毕竟使美国社会逐渐走上了现代民主的道路

作者:山东斯汀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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