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协议控制纳入中国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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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帖] 协议控制纳入中国政府监管 (2239 reads) 作者: tutu来自: 广州:gz_venture_club AT yahoo DOT com 文章时间: 2011-9-08 周四,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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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utu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协议控制纳入中国政府监管
by 黄治国
[ 2011-9-5 9:02:00 ]


对于外资并购,各国的态度和机制不尽相同。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经历过放型全开放式利用、重点规范半开放式利用到全方位监管型有条件利用三个阶段。

  目前,所有的外资进入中国,均需要“过三关”,即产业政策审查关、反垄断审查关、安全审查关。原先采用“协议控制”的方式,能够绕开产业政策审查关(针对国内禁止性、限制性产业),但随着商务部《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安全审查规定》”)的实施,协议控制将从此纳入中国政府监管范围。

  《安全审查规定》的产生背景如下:

  (1)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3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对并购交易中涉及国防安全、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以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进行审查。

  (2)为了与国务院通知相呼应,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于2011年3月5日公布,并在其网站上公告:“公众可在2011年4月10日之前向商务部提交意见和建议。”后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就颁布实施了,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暂行规定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协议控制的限制和约定。

  再后来,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因为马云将支付宝的股权转移至国内公司,终止了原先的协议控制模式,并引发了国内关于“协议控制”模式的大讨论,对外资采用代持、信托、协议控制等方式,绕开中国法律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引起了监管层的实质性关注(实际上商务部、外管局、证监会对“协议控制”等模式早有关注),于是,如下条款就应运而生:

  第九条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该规定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部对《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进行了完善,形成了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我们与监管机构交流的结果,同样表明,对于“协议控制”结构将纳入中国政府审批监管范畴。如果再纵容各种所谓的“绕开模式”、“曲线救国”模式大行其道,实质上等于国内产业政策、相关外资并购法规无法彻底、有效的执行,无法实现立法目的。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中国对于外资在国内禁止、限制类产业进行的投资,对于原先采用的“协议控制”、“VIE结构”等方式将进行新一轮有法可依的严厉监管。

作者:tutu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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