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是华侨吗?
直言了,2007·06·0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肖传国对方舟子的侵权起诉,有一个根据说,方舟子是华侨、因而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被告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并称其长期在美国居住,且该案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云云。赫赫,如今华侨多了,光是美国华侨就以十万计,为什么方舟子是华侨就“有重大影响”了?他是啥个特殊公民?本帖不多谈这事,而是提出个问题:方舟子是华侨吗?

光明日报网透露:“方舟子毕业于著名的中国科技大学并被公派留学美国,获生化专业博士学位”云云。按照国家规定,公派留学生须在结业后回国,不得私自改动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否则,就按照违约处理、譬如要求当事人做出违约赔偿,撤销其资格和公派留学身份。公派资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钱,当然要公事公办地使用,而违约就得把钱还给中国人民。

问题:既然方舟子是公派留学美国的,那么,他是如何在结业后改变了身份、拿了绿卡而成为“长期在美国居住”的华侨了呢?那不是违约了吗?违约是要赔偿和取消公派资格的。如此,方舟子赔偿了吗?既然国家规定违约就取消公派资格,那么,为什么还向社会说是公派留学生?那不是作假欺骗的行为吗?北京一中法拿华侨身份判决是否侵权的根据,本来就荒唐,而不审核被告人身份是否属实就当判决根据,则更是荒唐。

问题:如果不是华侨,还是公派留学生,那么,所谓“被告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并称其长期在美国居住”,岂不是方舟子向法庭提供作假证据了吗?欺骗法庭、提供假证据,嘿嘿,那法规是什么惩罚,也是明文规定的。再说,证据虚假,那判决当然就不能成立了,整个案子需要重来。

问题:许多人都知道,获得美国绿卡需要担保人。方舟子获得绿卡前,在美国靠中国公派留学资金过日子,谁能是他获得绿卡的担保人?难道是中国教育部?哈!当时呢,美国有个特别政策,即:参加过1989年动乱的中国留学生,申请绿卡不需要通常要求的担保人。若方舟子利用那个政策而获得了绿卡,那就说明他是1989年动乱的参与者,那他就欺骗了中国政府;而若他不是那个动乱的参与者,那就说明他欺骗了美国政府。到底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简而言之,方舟子身份不明。在身份没有审核确凿的情况下,就拿了当证据、开庭前就实际上已做判决,您说那是什么样的执法?附后是国家有关法规。当事人方舟子和有关司法部门,应该遵纪守法,根据国家法规、对社会交代个问题:方舟子的身份到底是什么?是华侨、还是公派留学生?几十万上百万华侨中,为什么就他一个人侵权与否就是“重要影响”了?凭什么他是特殊公民、可以驾临与国法之上?#

相关附件:
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info12169.htm
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六、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国别、身份和延长留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基金委。
八、留学人员若干违约情况的处理: 
4、凡未经所属使领馆同意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授权使领馆停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留学人员不得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凡擅自变更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对仍在留学期间者,授权使领馆停发资助经费),并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留学人员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凡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