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报道误导股民 《上海证券报》遭起诉
2007-06-07 09:18 作者: 公维锋 来源: eNet硅谷动力 [收藏到E起摘]

  【eNet硅谷动力消息】5月30日,财政部宣布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这一重大利空消息,使得股市连续一个多星期下跌,沪指就跌破了3500点。

  6月1日,原告浙江股民郭力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将被告上海证券报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原因是认为该报社出版的《上海证券报》在有关证券印花税是否调整的报道上存在失实,误导投资者。

  原告是《上海证券报》的读者。2007年5月23日,《上海证券报》第一版发表了署名该报记者何某的《财政部国税总局:未闻将调整证券印花税》一文,报道中称:“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未听说近期将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记者当日致电财政部新闻办,其有关负责人答复说:“确实没有听说过将要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办有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如果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作为参与部门,国税总局新闻部门应该知悉,但是目前确实没有接到有关通知。”

  原告表示,因为此前提高证券印花税的传闻在市场上流传,其顾虑印花税提高将带来股市大盘调整和股票价格下跌,因而未买入股票。《上海证券报》发布上述报道后,他据此相信证券印花税调整的传闻不实,因此调整投资策略,于2007年5月29日大胆买入某股票。

  但事实上,仅仅在《上海证券报》发布该报道四个工作日后,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 。印花税调整的消息公布后,股市大跌,原告购买的股票市值在5月30日、5月31日两天内就下降了2000余元。

  原告郭力是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于这起事件,郭力律师表示,根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出版的《上海证券报》是新华社重点报刊,也是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对于投资者具有权威的参考作用,其发布报道和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并依法应该具有真实性。但是其仅以采访“财政部新闻办有关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办有关负责人”所得的不能合法代表上述单位正式意见的“答复”和“表示”为依据,即以《财政部国税总局:未闻将调整证券印花税》为标题进行报道,但结果却与四个工作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作出的调整证券印花税的事实不符,应当属于报道失实。

  郭力律师认为,该失实报道足以让人相信是国家机关作出了近期内不会对证券印花税进行调整的正式表态,严重误导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股票投资者,导致自己作出了错误的投资策略并造成经济损失,他认为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有关印花税是否调整的消息,《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也有与《上海证券报》类似的报道。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将在收到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此案。硅谷动力将进一步关注。(公维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