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8th, 2007印花税报道误导股民 《上海证券报》遭起诉
印花税报道误导股民 《上海证券报》遭起诉
2007-06-07 09:18 作者: 公维锋 来源: eNet硅谷动力 [收藏到E起摘]
【eNet硅谷动力消息】5月30日,财政部宣布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这一重大利空消息,使得股市连续一个多星期下跌,沪指就跌破了3500点。
6月1日,原告浙江股民郭力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将被告上海证券报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原因是认为该报社出版的《上海证券报》在有关证券印花税是否调整的报道上存在失实,误导投资者。
原告是《上海证券报》的读者。2007年5月23日,《上海证券报》第一版发表了署名该报记者何某的《财政部国税总局:未闻将调整证券印花税》一文,报道中称:“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未听说近期将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记者当日致电财政部新闻办,其有关负责人答复说:“确实没有听说过将要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办有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如果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作为参与部门,国税总局新闻部门应该知悉,但是目前确实没有接到有关通知。”
原告表示,因为此前提高证券印花税的传闻在市场上流传,其顾虑印花税提高将带来股市大盘调整和股票价格下跌,因而未买入股票。《上海证券报》发布上述报道后,他据此相信证券印花税调整的传闻不实,因此调整投资策略,于2007年5月29日大胆买入某股票。
但事实上,仅仅在《上海证券报》发布该报道四个工作日后,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 。印花税调整的消息公布后,股市大跌,原告购买的股票市值在5月30日、5月31日两天内就下降了2000余元。
原告郭力是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于这起事件,郭力律师表示,根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出版的《上海证券报》是新华社重点报刊,也是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对于投资者具有权威的参考作用,其发布报道和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并依法应该具有真实性。但是其仅以采访“财政部新闻办有关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办有关负责人”所得的不能合法代表上述单位正式意见的“答复”和“表示”为依据,即以《财政部国税总局:未闻将调整证券印花税》为标题进行报道,但结果却与四个工作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作出的调整证券印花税的事实不符,应当属于报道失实。
郭力律师认为,该失实报道足以让人相信是国家机关作出了近期内不会对证券印花税进行调整的正式表态,严重误导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股票投资者,导致自己作出了错误的投资策略并造成经济损失,他认为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有关印花税是否调整的消息,《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也有与《上海证券报》类似的报道。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将在收到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此案。硅谷动力将进一步关注。(公维锋)
June 8th, 2007 at 6:20 pm
标题:不征资本利得税何遭质疑
不征资本利得税何遭质疑
■邬凤英
2007-06-08 华商网 - 华商报
针对广受市场关注的资本利得税传言,有关权威人士日前对媒体表示:“认为资本利得税会像印花税税率调整一样可以随时出台,是不懂法律的表现,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虽然权威人士言之凿凿,但公众似乎并不买账。有人在网上就此消息的可信度发起调查,提出“0;50%;100%”三个数字供
大家选择,结果所有的人都选择了“0”,更有网友调侃说:“这位权威人士的话听着耳熟!”
网友的态度,当然有宣泄情绪的因素,但“印花税”上调事件所留下的阴霾,还没有散去。在这一事件中,媒体、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权威人士的公信力,全都受到了重创。
不能过于责怪公众的多疑。因为关于印花税的调整,也曾有过一篇言之凿凿的报道《财政部国税总局:未闻将调整证券印花税》,其中权威人士不容置疑地说:“确实没有听说过将要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消息。”但事实上,仅仅在媒体发布该报道几天之后,财政部就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股市大跌。
无论媒体和有关权威人士发布此项消息的主观动机如何,但这条消息确实引发了“诱敌深入,聚而歼之”的后果。许多散户就是看了这条消息后,才放心进入股市,结果落得血本无归。有学者统计,在短短四天的时间里,市值损失接近3万亿,股民将之称为是“五卅惨案”,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第二次“金融屠杀”。对不少散户来说,这些钱并非是“闲钱”,而是买房钱、看病钱、上学钱……有了这样惨痛的教训在前,他们对“资本利得税不会调整”的消息抱持怀疑态度,也就不难理解了。
政府采取措施抑制股市过度投机是对的,但应当遵循正当的程序,否则可能会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权威人士丧失公信力,公众对有关利得税的消息表示强烈的不信任就是一个证明。因此,厘清有关“印花税”事件的真相,也就成了恢复政府公信力的一个必要举措。
但印花税事件,现在似乎成了一个“罗生门”。已经有浙江股民郭力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将刊登该报道的媒体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则在天津举行的“2007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上称,“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出尔反尔,只是个别官员违反纪律,这并不能代表政府”。究竟是有关政府部门的错,还是个别官员的错,还是媒体的错?我们不得而知。
但无论如何,“印花税”突然上调事件,股民们需要从中汲取教训,有关部门和媒体何尝不需要汲取教训呢?
June 9th, 2007 at 7:23 am
标题:现代快报:政府征税不应该如此没规矩
现代快报:政府征税不应该如此没规矩
文章提交者:老诌
这段时间的一个新闻热点是,在没有任何预兆,甚至财政部相关人员还出面辟谣的情况下,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由千分之一调至千分之三。媒体上后来对此事的评论很多,但大多集中在调税率对股市的影响上,我想问的是,征税实质上就是从老百姓口袋里往外掏钱,政府部门在掏钱的时候能不能有个章程,讲点规矩呢?
本人作为一个公民,觉悟应该不算低,知道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作为一个股民,也想知道财政部依据什么法律征收印花税。于是本着学习的精神查找了一些资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财政部征收印花税的依据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好家伙,都快20年了,还叫暂行啊!每年从老百姓那里拿走将近4000亿,依据的是一个暂行条例,是不是有点太不严肃了?
再深入学习一下,情况更令人惊讶。中国现有的20多个税种中,除了个人所得税等极个别的税种经过人大立法通过而征收的外,其余税种的征收居然全部依据的是条例、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税收的征收,都没有经过人大审议通过,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依据的都是政府制定的草案、条例、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政府想开征什么税就可以开征,想征多少就能征多少。
按照我的理解,公民就好比是一个小区的业主,单个业主当然管不好小区,所以就聘请物业公司打理小区的公共事务,对于社会来讲,政府也就是物业公司的角色。而管理必然需要费用,所以小区居民都要缴纳物业费。显而易见,缴税同缴纳物业费一样,都是公民私有财产的一种损失,但是这种损失能够换来一定的福利,因此在合理的限度内,大家都能接受。但试想一下,物业公司不经过业主的同意,擅自增加或提高物业费,还在半夜三更突然敲门征收,有哪个物业公司敢如此胆大妄为,又有哪个业主会心甘情愿?这个假想的例子比较明白地说明了两个道理:第一,公民有义务缴税。第二,由于税收造成了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损失,政府无权单方面决定征收,任何税收都应该与公民进行协商,取得公民的同意。
早在13世纪,为了限制国王的滥征,英国《大宪章》就规定:“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而议会则被规定为纳税人公意的代表机关,也就是说,非经议会批准,政府不得征缴任何税收。进入近代以来,这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原则。在实际操作的层面,又规定税收法定,即一切税收都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后方可进行,行政机关则无权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课税。
现在各级官员开口闭口就讲国际惯例,这给我造成一种错觉,以为我国早已按照国际惯例征税了。这次印花税风波给我提了个醒,我们距离一些真正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国际惯例距离还很遥远。我国宪法有关税收的条文只有孤零零的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于政府征税方面的权限无只言片语的规定。没错,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可是我们的法律在哪里?难道公民要永远地依照暂行条例纳税吗?今年出台了《物权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这种无序的、简单粗暴的税收已经构成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最无风险却最有效率的剥夺,想到这里,《物权法》带来的一点点喜悦早已荡然无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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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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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依法无权设定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