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现状与前景展望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马德伦

在“国际资本的中国战略”高层论坛上的讲话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我要感谢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的邀请,使我能够有机会向各位朋友介
绍我国外汇管理政策。下面,根据组委会安排,我将简单回顾我国资本账户开放的历史及
外汇管理现状,并介绍进一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措施。

一、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历史

实现包括经常项目可兑换与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内的人民币完全可兑换是中国外汇管理
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中国在1996年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下可兑换,资本账户的开放也在
积极有序地推进。

从开放的进程看,中国资本账户开放根据先流入后流出、先长期后短期的顺序和外商
直接投资、债务融资、证券融资等主要项目逐步开放的原则,走了一条渐进式开放的道路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划分的43个资本交易项目,目前我国有将近一半的资本项目交易
已基本不受限制或有较少限制,有四成多交易项目受较多限制,严格管制的项目仅有一成
多。就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而言,我们的开放程度甚至高于一些发达国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跨境资本双向流动的格局,利用外资的渠道日益多元化。
主要表现:一是资本流入已达到相当规模。到2003年底,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465277个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5014.71亿美元。1985-2003年,外债累计提款额为5715亿美元,
到2003年末外债余额1936亿美元。截至2003年底,累计境外发行股票筹资277.15亿美元,
发行B股筹资50.02亿美元。二是对外资本输出逐渐增多。到2003年底,我国统计的境外投
资非金融类经营机构7470家,协议投资总额114.3亿美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中资股份制
商业银行境外资产运用总额为1188.3亿美元。三是利用外资的渠道日益多元化。由最初的
外商投资设立企业和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扩大到项目融资、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发行债券
和股票、境内发行外资股、外资兼并收购中资企业和受让境内上市企业的国有股等多种形
式。四是资本项下交易规模迅速扩大。我国目前国际收支口径的资本项目交易发生额为38
65亿美元,同1982年相比,增加了42.7倍。

二、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

如前所述,现阶段我们对跨境资本流动仍实行一定的限制,特别是严格控制短期资本
的流入和证券类的资本交易。我国目前的资本项目管理手段主要包括交易审批、数量和规
模控制等,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实施不同的管理政策。

(一)合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FDI)实行鼓励政策,涉及外商直接投资有关资金流
入、汇兑、汇出管理等比较宽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既可用可兑换外币或人民币利润出
资,也可用场地、厂房、无形资产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可以结汇成人民币使用
,外方撤资转股所得人民币也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小于注册资本和承诺
的投资总额之差额的对外借款无需经审批。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全
面检查和监控企业外汇收支行为及状况。

近两年来,为配合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外汇管理方面推
出了许多新举措,包括:简化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的手续,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
金制度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对已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清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
革试点,试点范围已经覆盖到19个省市。

(二)严格控制外债规模,全口径统计监测外债风险

为防范外债风险,我国外债管理长期实行严格的数量控制,国家确定中长期和年度外
债规模,并合理安排外债的行业、地区、期限、币种结构,以保证足够的清偿能力。根据
债务人类型和债务期限的不同,实施不同的管理政策。对中资机构的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
理,对中长期外债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视同外债管理;主权外
债由财政部统一对外进行(主要是双边政府贷款和多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需要获得国
务院的批准;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没有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
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所有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需经国务院批准,短期债券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所有对外借款均需办理外债登记;除财政部和银行以外的债务人对外偿还债务本息需经
外汇局核准。

近期,我们将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方式进行调整,主要是统一境内中、外资银行
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对外借款实行规模控制;加强对短期对外借
款的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按照一般国内外汇贷款规定,除出口押
汇外不得结汇。

(三)审慎开放资本市场,积极防范短期资本流动冲击

现阶段,我国对与资本市场相关的资本项目交易和汇兑大多数需要进行审批才可以进
行,并且有一定的主体资质限制。

境内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具备相应业务

资格的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买卖境外债券、境外货币市场工具和集体投资类证
券。经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审批,境外发行H股的公司可以回购境外流通股票。经审批,国
有企业可以进行商品期货交易;符合资格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在境外购买衍生工具,
交易性质应为避险和保值;中资企业经审批可以进行外债项下保值业务,如委托境外银行
或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项下保值业务不须事前审批,但事后需要登记。

我国对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实行较严格的控制。在2002年以前,境外投资者
只能投资于我国的B股市场。2002年11月,我国推出了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QFII),投资
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多种以人民币标价的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制度实施以来,迄今已有12家国际知名投资机构获得17亿美元的投资额度。QFII制度的
引入,对于引导国内证券市场理性投资理念、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国际化、提高
国内商业银行的托管服务水平、增强国内证券公司研究能力和整体竞争力等方面均发挥了
积极作用。

三、资本账户开放的前景与展望

资本账户开放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与世界经济、贸易进一步融合所必须
面临的问题,是全方位参与世界竞争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情况下,随着
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资本流动的管制效率会愈来愈低,资本账户开放已经成为一国经济
融入全球化的必然结果。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金融调控,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分
步骤地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因此,我们将
根据改革进程,继续加大政策调整力度,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近期正在研究和将要出
台的资本项目管理政策主要有:

(一)允许移民合法财产和非居民境内继承遗产的转移。移民对外财产转移和非居民
继承境内遗产是资本项目管理的两项基本内容。目前除允许移民可将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
益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外,其他资本转移项目交易是严格限制的。为适应对外交往不断扩
大的需要,满足个人财产对外资产转移的合理需求,我们将在真实性基础上逐步放宽限制

(二)积极研究推动资本市场开放的措施。在QFII制度已推出的情况下,为促进资本
的双向流动,实现动态平衡,自2003年起,我们重点加强了对有关境内资金投资境外资本
市场问题的研究,并从不同领域、不同资金来源(如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资金等)
入手研究,起草了一系列研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初步制订有关实施方案,包括QDII、
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等。

(三)跨国公司资金境外运作。为便利外资跨国公司发挥集团化管理优势,盘活境内
留存的外汇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外汇局正在研究对外资跨国公司外
汇资金跨境运作管理问题。

推进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无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政策的出台,必须与中国当

,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不仅取决于外汇管理和金融体制改革,还取决于其他领域的改
革进展。

女士们、先生们:

未来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我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根据
这一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继续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稳步开放资本项目,在
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推动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