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国人不君子
—-利己利他略议


利己与利他之间有这么几种关系:利己不利他,利他不利己,利己而损他,利他而损己,利己也利他。

一、只讲利己不讲利他,是利己主义; 二,只讲利他不讲利己,是利他主义;三、为了利己,不惜损他,是极端利己主义;四,为了利他,不惜损己,是极端利他主义;五、既讲利他,也讲利己,利己利他,圆融一体,这是儒家的中庸,最为高明。

儒家鼓励利他,也鼓励利己,唯独不许损他,所以对利己主义、利他主义都有一定程度的兼容和认可,特殊情况下为了利他、为了取义成仁,不惜牺牲自己。儒家唯独反对极端利己主义。五种情况,唯独极端利己主义是不道德的,如触犯良法,还应受惩治。

不过,利他主义特别极端利他主义只能用于特殊情况,不能作为“家法”。孟子曰:可以死,可以不死,死伤勇。同样,在利他的时候,可以损已,可以不损已,损伤德。另外,利他主义不符合人性,可以以之个人自律,不宜在社会层面特别是以政治手段强制性推广。在这两个意义上,儒家批评并反对它们。


从逻辑上分析,如果全社会都是真正的利他主义者,人人皆以别人的利益为行为的出发点,个个都以自己吃亏让人得利为乐事(当然这是假设,实际上根本不可能),社会的运转将会产生巨大困难,甚至无法运转。

《镜花缘》描述了一个“君子国”的故事。君子国里的人,个个都以自己吃亏让人得利为乐事。小说的第十一回描写了君子国里一名隶卒(在衙门里当差的小兵)购物的场景:

隶卒手中拿着货物道:“老兄如此高货,却讨恁般低价,教小弟买去,如何能安!务求将价加增,方好遵教。若再过谦,那是有意不肯赏光交易了。”卖货人答道:“既承照顾,敢不仰体!但适才妄讨大价,已觉厚颜,不意老兄反说货高价贱,岂不更教小弟惭愧?况敝货并非‘言无二价’,其中颇有虚头。俗云‘漫天要价,就地还钱’。今老兄不但不减,反要增加,如此克己,只好请到别家交易,小弟实难遵命。”只听隶卒又说道:“老兄以高货讨贱价,反说小弟克己,岂不失了‘忠恕之道’?凡事总要彼此无欺,方为公允。试问哪个腹中无算盘,小弟又安能受人之愚哩。”谈了许久,卖货人执意不增。隶卒赌气,照数讨价,拿了一半货物。刚要举步,卖货人那里肯依,只说“价多货少”拦住不放。路旁走过两个老翁,作好作歹,从公评定,令隶卒照价拿了八折货物,这才交易而去。

接着小说又描写了另一笔交易:买方认为货好价低,而卖方则坚持自己货欠新鲜。最后买者尽挑了次等货物,引来公众批评,说买者欺人不公,买方只好将上等货下等货各携一半而去;第三笔交易是双方在银子的成色和分量上发生了争执。付银的一方硬说自己的银子成色欠佳,分量不足,而收银的一方则嫌成色超标戥头又过高。无奈付银人已走远,收银人只好将他觉得多收的银子秤出送给过路的乞丐(乞丐是从外国来的)。


上述故事十分耐人寻味,从中可见,利他主义,不能成为构成社会的原则。茅于轼说得好:“‘先人后己’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一类的要求包含着逻辑上的矛盾,不可能成为真正得以实施的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当然这决不是说,先人后己的精神不值得称赞,或者这种行为不高尚,而是说,这种原则不能成为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的普遍基础。”

《镜花缘》“君子国”里的君子,其实不合儒家的君子之标准,其行为不符儒理,不为儒家所提倡。这种利他主义如果在社会、政治层面强行推广,会产生两种负面结果:一、道德虚伪化,人人唱利他高调、行利己之实;二、一部分人利他主义,另一部分人利己主义,至少要有一个利己主义者,全社会利益都归这个人。

标题“君子国人不君子”,意谓君子国中的人所作所为不尽符合儒家君子之标准,利他主义特别是极端利他主义在原则上不是儒家“家法”,旨在澄清一个源远流长而影响广泛的思想误解。如果君子国人来到现实社会而将那种利他主义坚持到底,不仅很君子,而且希贤希圣呢。

需要指出的,在大同理想实现之前,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常有一定冲突,而人的习性本能多倾向利己,利他主义作为个人自律和修养,不仅可取,而且是值得鼓励、学习和敬佩的,对于儒家来说,某些时候是必要的,尤其在利已主义泛滥的当今中国。象墨子,为了利他不惜损己,撇开理论上的偏颇,其行为可谓“可歌可泣”呢。2009-7-7东海老人首发《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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